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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注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標局在三個月異議期滿后不要核準該商標注冊。我國《商標法》規定,允許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相對理由提出異議,或任何人以絕對理由提出異議。
自己品牌權利被侵權受影響的公司、個體或自然人。
時效: 商標局發布初審公告截止前30日內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 (初審公告期三個月,其中正常流程耗時需11天)
裁決: 商標局受理后,約十二個月下發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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