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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答辯是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
公告期內,商標被他人提出異議的申請人。
時效: 收到商標局下發商標異議答辯書起(郵戳日期為準)20天內提交異議答辯 (答辯只有30天限制,其中正常流程耗時需11天)
裁決: 商標局約十二個月下發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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