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域名的注冊人資格限制為持有有效商標注冊證明(以下簡稱“商標證明”)或有效商標申請受理/提交證明(指商標申請處于未被認定無效或駁回的狀態,以下簡稱“商標申請證明”)的個人、企業或組織。
商標證明或商標申請證明的核發方須為國家/地區/區域(不含州份、省、市等)或通過馬德里體系指定的成員國(以下簡稱“指定地”)之認可知識產權組織,注冊管理局現行采納的指定地清單詳見附件一(注冊管理局可隨時更新清單)。提交有關商標證明及商標申請證明的材料要求,合資格的商標/商標申請類型必須為:
(1)純文字商標;(2)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商標;(3)可識別文字的純圖形商標;
以上所列商標中包含的文字類型僅限為漢字(簡體或繁體),拉丁文字母(a-z,不區分大小寫)、阿拉伯數字(0-9);商標注冊中的特殊字符,“&”、“@”,需要使用“-”進行替代,名稱中的空格,可以省略或使用“-”進行替代。
商標同名或商標主要部分同名的商標權利人/商標申請人均有資格申請同一“.商標”域名, 具體可按照下文所述之 “.商標”域名注冊詞命名規則及《“.商標”域名開放流程規則》相關規定進行申請。
兩個以上的個人、企業、或組織共同注冊或申請同一商標,需授權指定當中一人作為代表登記為域名所有人,全體商標持有人及商標申請人視為整體享有及行使域名實質專用權。憑商標申請證明獲得的域名,在商標獲得相關指定地的認可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核發的注冊證明文件,并通過商標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代理機構提交到本注冊管理局審核后,方可解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