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的商標性質國際立法對商標(Trademark或Brand)性質眾說紛紜。
TRIPs協議認為商標是將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另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記。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AIPPI(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Protect,ion 0f Intellectual Iroperty)柏林大會認為:商標是用于區別個人和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不列顛百科全書》解釋為:商標是工商業企業用以標定自己的商品并區別于其他企業制造或者出售的商品的明顯標志或圖案。
①法國和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基本一致認為,一切用于識別任何企業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有形標記都可視為工業、商業或服務業商標。
②中國學者認為,商標是指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為了標明自己、區別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標志。
③筆者更贊成TRIPs的界定。筆者認為,判斷商標性質應當注意:
(1)商標所有者或使用者只能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
(2)商標是商品上或者服務上使用的標記;商標是標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并區別同類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④商標的構成要素可以是詞或詞組、字母、數字、圖案、名稱、產品的形狀或其外觀或其包裝、帶有標志的彩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或標志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