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持有、轉讓、轉借、提供、買賣和使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不得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上傳、標注、傳輸和發布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征求意見稿重點加強了對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管。意見稿明確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要求建立地理信息安全防控技術體系;地理信息生產、使用單位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提供、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并長期保存;明確監督檢查措施。
基準站安全管理也被納入此次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用于測繪基準的基準站的管理;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建立符合要求的數據接收、處理、存儲、傳輸、使用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基準站建設實行備案管理。
征求意見稿對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產業發展也作出規定。規定政府推動地理信息資源互聯互通、共建共享,采取措施引導和支持企業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應急測繪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地理國情監測。
征求意見稿取消了采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批和基礎測繪規劃備案,并下放永久性測量標志拆遷審批。
征求意見稿對危害地理信息安全和涉及基準站的違法行為等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加大了對擅自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違法測繪等行為的處罰力度。
比如,違反本法規定,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和互聯網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