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解決互聯網絡域名注冊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因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于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第三條,域名爭議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認可的爭議解決機構受理解決。
爭議解決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制訂相應的補充規則。
第四條,爭議解決機構實行專家組負責爭議解決的制度。專家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聯網絡及相關法律知識,具備較高職業道德,能夠獨立并中立地對域名爭議作出裁決的專家組成。域名爭議解決機構通過在線方式公布可供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選擇的專家名冊。
第五條,任何機構或個人認為他人已注冊的域名與該機構或個人的合法權益發生沖突的,均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
爭議解決機構受理投訴后,應當按照程序規則的規定組成專家組,并由專家組根據本辦法及程序規則,遵循"獨立、中立、便捷"的原則,在專家組成立之日起14日內對爭議做出裁決。
第六條,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使用的語言為中文,但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另有約定,或者專家組決定采用其他語言的除外。
第七條,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對各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一)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三)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一)注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 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 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 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