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作為一種字符型標識,包含一定的語詞意義,已經成為企業的重要商業標識,承載企業商譽,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域名相當于一個家庭的門牌號碼,別人通過這個號碼就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你。新浪微博將其英文域名改為“weibo.com”,成為了微博的“唯一代言人”。現實生活中,企業普遍追求“商業標識一體化”,將域名、商標、商號等標識一同進行廣告宣傳,向消費者展示企業形象,域名被譽為“企業的網上商標”。
各國立法均普遍禁止此種人為、有意造成的域名和商標權利沖突現象。2005年,福建德爾惠鞋業有限公司以劉某在互聯網上將“德爾惠體育用品。cn”注冊為中文域名,涉嫌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起訴,后法院經審理判決劉某停止使用并撤銷該域名,由德爾惠鞋業有限公司使用該域名。
域名和商標存在諸多差異
域名和商標在排他性上存在不同。域名是為了替代不易識別和記憶的數字地址(IP地址)而設計的一種形象化的標識,其與IP地址一一對應,每臺主機的IP地址是唯一的,這就決定了域名具有唯一性,而且在全球范圍內域名具有絕對排他性。與此不同,商標權僅在同一地域、同一商品類別范圍內具有唯一性,因此,同一商標在不同地域范圍內或不同商品類別上可以有多個權利主體。例如,熊貓這一商標,可以被熊貓電子集團有限公司在電視上注冊,同時也被其它公司在煙花上注冊為商標。此時,如果多個商標權權利主體均申請與該商標完全相同的域名注冊,就會因為域名的絕對排他性造成權利沖突。
同時,二者禁止范圍不同。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同一類別商品上注冊或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而域名持有人僅有權禁止他人注冊或使用與其所持有的域名完全相同的域名。由此可見極其相似的域名可以屬于不同權利主體,但當這些域名持有人都將域名轉化為商標注冊或使用時,在先進行了商標注冊的權利主體基于商標相似性禁止特征,有權禁止他人將與其相似的域名進行商標注冊或使用。
此外,二者命名規則不同。商標構成要素多樣,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而域名一般由數字、字母組成。那么,商標權人要想將其商標注冊為域名,通常要進行一定的轉化,或者將文字商標轉化為拼音或縮寫,這樣有可能造成不同商標轉化之后形成完全相同的域名,從而影響申請域名注冊。
如何解決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
在我國頒布《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部門規章之前,對于域名搶注等行為均作為商標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處理。但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該類型的權利沖突案件發生頻率越來越高,而且案件專業性、復雜性越來越強。傳統意義上的權利沖突解決模式已經很難滿足實踐需求。
對此,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頒布了一系列規章,著力解決域名相關的爭議,其中借鑒互聯網絡名稱及編碼公司(ICANN)1999年頒布實施的《統一域名爭端解決規則》(UDRP)而制定的《域名爭議解決辦法》,是我國解決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案件的主要依據。該辦法詳細規定了爭端解決機構、爭議解決期限、爭議解決原則以及惡意搶注的標準等具體解決細則。
借鑒UDRP相關規則,我國現有的域名爭議解決規則可以逐步完善,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予以解決。
首先,盡快明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制定域名爭議解決方面相關法律。目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地位不明確帶來了很多具體問題,如域名爭議案件的管轄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與部門規章之間存在規定不一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而《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卻規定,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可以就爭議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要解決這一矛盾前提是要明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按照法律適用沖突解決原則解決這一問題。
其次,設定域名注冊前的公告和異議程序,對域名和商標權利沖突采取事前預防措施。目前,我國對域名注冊采取形式審查或不審查原則,只要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在全球范圍內沒有相同的域名,即可注冊。而注冊后因持有或使用域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由域名持有者承擔責任。這種事后救濟形式無法從源頭上減少域名和商標權利沖突現象,建議設定域名注冊公告和異議程序,加強事前預防。域名注冊機構初步審查注冊申請后,對符合形式要件的應初步審定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
以上就是對搶注中文域名會不會導致商標侵權的基本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中文域名的資訊,請繼續關注中萬網絡。